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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安服务管理条例


保安服务管理条例
 
第一章 总则
 
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,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和管理,维护保安服务秩序,促进保安服务业健康发展,防范保安服务风险,保护保安服务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》及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
 
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保安服务及其相关活动,应当遵守本条例。
 
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组织为保安服务企业和内部保安组织。
 
保安服务企业,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实行自主经营、自负盈亏,专门从事有偿保安服务,维护保安服务目标安全的企业。
 
内部保安组织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设立的从事内部守护、巡逻等工作的安全防范组织。
 
第四条 保安服务企业和保安人员应当遵循公平自愿、诚实信用的原则,依法从事保安服务。
 
第二章 保安服务企业和保安人员
 
第五条 保安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,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。
 
未经许可登记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保安服务活动。
 
第六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 
(一)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;
 
(二)有符合规定条件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、设备;
 
(三)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负责人和具备法定资格的保安人员;
 
(四)有健全的管理制度;
 
(五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 
第七条 保安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保安服务,保安服务管理条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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